【中華百科全書●家政●逃家】
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:經常逃學或逃家者,為少年虞犯行為之一。
所以,逃家係屬法律規定,應為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之少年虞犯行為。
逃家列為少年虞犯行為,為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二日,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時加入。
其時,學者們討論之際,即有贊成與反對兩個不同的主張。
贊成的學者,以為少年逃家日多,尤其是女性少年。
而逃家後的少年,多與不良少年為伍,漸漸步入歧途,形成逃家為少年犯罪行為之先奏曲。
為保護少年,應對逃家少年,予以處理,免淪入犯罪深淵。
反對者以為,我國對虞犯少年,尚無確實有效處理,若將逃家少年,列入虞犯少年範圍,由法院來處理,造成輕微偏差行為,加之於嚴重的心理上傷害,烙上少年犯罪者之標籤,只有促使少年變成無法自新產生更厲害的犯罪行為。
爭論結果是將逃家列入虞犯行為之內。
因之,政府主管機關也一再要求,加強虞犯少年之輔導,以避免產生不良影響。
從少年犯罪統計數字上看,逃家以女性少女為多,甚至為女性少年犯罪罪名之第一位。
解釋上稱:係父母對少女逃家向警察機機報告者為多的緣故,男性少年逃家,父母並不認為係一嚴重的偏差行為。
(周震歐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68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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